不是所有的住房贷款利息都可以作为专项附加扣除抵扣个税

   2018-09-10 2930
核心提示:国务院总理李克强9月6日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会议指出,要明确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普通住房贷款利息、住房租金、
企业商盟9月6日国务院总理李克强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会议指出,要明确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普通住房贷款利息、住房租金、赡养老人支出6项专项附加扣除的具体范围和标准。

住房贷款利息抵扣个税口径进一步明确

值得注意的是,按照修正版的个人所得税法,专项附加扣除,包括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或者住房租金、赡养老人等支出,其中的住房贷款利息并未明确具体范围,而此次会议进一步明确了利息抵减个人所得税的最新口径:

1.     首先是普通住房;

2.     其次是贷款利息。

具体来看就是个人支付偿还给银行的贷款本金不得抵减个人所得税,贷款利息才可以抵减个人所得税;同时不是所有的房屋贷款利息都可以抵减个人所得税,非住宅(写字楼、商铺、酒店式公寓)不得抵减个人所得税,具体判断标准可以看持有的不动产证或房产证第一页下方标注是住宅还是非住宅。

另外颇有考究的是,按照修正版的个税法,专项附加扣除第四项住房贷款利息或者住房租金中用的是“或“,两者之间是否只能扣除一项?目前还需要官方进一步说明。

专项附加扣除或设置一定限额或定额标准

此外,针对专项附加扣除,财政部副部长程丽华女士在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于8月31日下午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上表示,修改后的税法设立了六个专项附加扣除项目,根据税法授权,国务院下一步将对扣除的范围、标准和实施步骤作出具体规定。实施专项附加扣除是一次全新的尝试,对纳税人的申报纳税和税务机关的征收管理都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为确保这一项政策平稳实施,我们将结合现有征管条件,对有关制度本着简化手续、便于操作的原则来设计。初步考虑对专项附加扣除设置一定限额或定额标准,既要保障纳税人方便纳税,相关支出得到合理扣除,又要体现政策公平,能够使广大纳税人实实在在地享受到减税的红利。

9月6日的国务院常务会议上,李克强已表示专项附加扣除范围和标准在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后依法于明年1月1日起实施,相信不久之后征求意见稿便会出台,届时有关问题必将明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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